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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已回复

你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从07年2月1日正式开始工作,
今年又续签了两年合同,续签合同是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现在由于公司遇金融危机影响开始裁员。通知到人时间到辞退时间一个星期内。因为有同事从通知到辞退才三天。也就是合同未到期性裁员。
我们这的工资平均为1300左右。我想请问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该怎样
给予赔偿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在我同事辞退时不想给任何赔偿之后争执后说规定最多才最后一个月的一半,给了他500块走人。因为他11月份才1050)
多谢。结果请发至邮箱。万份感谢。同时期待您迟快的回复。


[本日志由 朱杰律师 于 2008-12-27 11:20 PM 编辑]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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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杰律师 [2008-12-27 11:20 PM]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你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没有提前一个月。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并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双倍支付赔偿金,支付的标准为3个月工资。
希望以上的回复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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